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监事会条例
(2019年8月24日 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依法依规依章办会,完善学会监督管理机制,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章程》制定本条例,以明确和规范学会监事会的职责、权力和义务,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学会理事会的监督权力。
第二条 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监事会(以下简称“监事会”)为学会的监事机构,对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、《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章程》和本条例履行监督职责。
第三条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,监督学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策、决议及执行情况。
第四条 监事会以法律法规、《江苏省植物生理学会章程》和本条例为遵循,以事实为依据,严格程序,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办法,切实履行监督职责,有效管控学会运行风险。
第五条 监事会规模、产生办法和任期
1.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,设监事会主席1名。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
2.监事由理事会酝酿、提名候选人,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。
3.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每届任期5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六条 监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监事须是本会会员(学生会员除外),了解有关法律法规,热爱学会工作,熟悉学会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,能够代表会员利益,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,坚持原则,公道正派;
2.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;
3.身体健康,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;
4.监事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,监事会主席可责令其辞去监事职务,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下届监事候选人;
5. 不取报酬;
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以及行使下列职权:
1、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、学会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监督职责,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2.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召开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3.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,对学会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、监督权;
4.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5.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6.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,确保学会会费、会员捐赠等不被侵占挪用,会员权益不受侵犯;
7.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8.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
1.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事会议,对重要事项和问题集中研究后做出监事决议,提出监事会意见;
2.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主席主持召开,全体监事参加,所有监事具有同等表决权。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;
3. 监事会做到参加会议有纪律,会议过程有记录,会议结果有纪要,会议决议有落实。
第九条 监事守则
1. 监事超过半年未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停止;
2.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;
3.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。
第十条 附 则
1.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,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;
2.本条例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实施;
3.本条例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,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
4.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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